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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校各类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服务期及违约金相关事宜的汇报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31日 10:56 点击数:


关于学校各类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服务期及违约金相关事宜的汇报

 

为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完善各类人员服务期及对应违约责任,现将各类情况梳理汇总如下:

一、公开招聘人员

(一)博士学历教师

1.服务期5年。

2.违约金3万元每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3.已发放的安家费需按未完成服务期限予以返还,不足一年按整年返还税前费用。

(二)硕士学历人员

1.服务期5年。

2.违约金3万元每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以上编制内招聘人员如在试用期内解除聘用合同的,则无需支付违约金,但博士教师需按照规定返还已发放的安家费。

二、调入人员、其他政策安置人员

(一)服务期5年。

(二)违约金3万元每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调入人员、政策性安置人员如聘任在学校专任教师岗位,且具有博士学历,还需按未完成服务期限返还已发放的安家费,不足一年按整年返还税前费用。

三、校内转入教学岗位人员

(一)服务期5年。

(二)违约金3万元每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员(含岗位分级人员)

(一)服务期5年。

(二)违约金3万元每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五、组织部提拔选用的且聘用在管理岗位上的管理干部

(一)服务期5年。

(二)违约金3万元每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六、其他特殊情况说明

(一)如原服务期未到,教职工由于职称晋升、岗位分级聘任、转入教学岗位或被组织部门提拔任用的,按照新签订的合同,履行服务期,服务期开始时间为新合同起始时间。违约金核算按照新合同未完成服务期限进行核算。

(二)学校依据政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对应人才《引进合同书》规定的条款执行。

以上规定执行时间为202211日。202211日之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人员,仍按之前签定的合同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