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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奖惩制度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31日 10:52 点击数:

吉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奖惩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

盒,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于基金会全体员工。

第四条 秘书处和综合办公室部负责监舒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未注明条款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节 奖助

第六条 基金会设立以下奖励方法:

大会表扬;

奖金奖励;

晋升提级。

第七条 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1.遵纪守法,贯彻执行基金会的原最、使命、价值观:

2.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费,廉洁奉公,全年无出现事故;

3.完成项目计划指标:

4.积极向基金会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基金会采纳;

5.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6.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第八条 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项目提名;

2.秘书处或综合办公室审核;

第三节 处罚

第九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时期的奖金、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

1.達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基金会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2.违反劳动法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总工,没完成工作任务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秩序的;

4.拒不执行理事会决议及理事长、秘书长或项目主管领导决定的,干扰工作的:

5.工作不负责,损坏设备、工具,浪费资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6.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7.滥用职权,违反财务纪律,挥浪费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8.財务人員不坚持財经制度,丧失原则,遭成经清损失的;

9.食污、盗窃、行賄登贿、敲诈勒索、賭博、流氓、斗败,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的:

10.挑动是事,破坏团结,损書他人名營或领导成信,影响忍劣的:

11.泄第公司秘密、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2.散布巡言,损書基金会声醬的;

13.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员工遠法乱紀行为的;

14.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应予以处罚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里,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费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1.遣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贵任人贈賠位10%-50%:

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秘书处、理事长决定赏任人应賠偿的金额。

第十一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决定,必须弄清事奕,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十二条 对员工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

第十三条 处分决定不服的,允许提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允许向上级主管机关

申诉

第十八条 受处分的员工,能改正错误,积极工作,在1年内弥补经济损失中项目提议或本人要求,审核后星报理事长批准,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