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
捐赠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吉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吉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捐赠项目的设立须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宗旨和业务范围。
捐赠项目的开展应符合与捐赠人签订的捐赠协议,充分体现捐赠人意愿和社会公益性。
.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秉持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积极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基金会配备专职人员,专门负责捐赠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基金会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编制捐赠项目规划和目录,引导和鼓励校友和社会各界人士捐赠,支持学校重点和优先发展的项目。
第四条 根据捐赠项目性质,分为以下类型:
1.学校发展:由学校自主决定资金使用方向,支持吉林财经大学建设和发展的项目;
2.学院发展:依据各教学单位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设立的支持学科建设、人才引进等建设和发展的项目;
3.学生发展: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社会实践和文体基金、学科竞赛基金、实习基金、创新创业基金、重症医疗救助基金等项目;
4.人才队伍建设:学校人才类项目,如讲座教授基金、教师发展基金、奖教金、海外交流(基)金等;
5.奖助学金:奖学(基)金、助学(基)金、励学(基)金、国际交流奖学(基)金等奖优助困类项目;
6.学术研究: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及专著出版、扶植重点课程、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开展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支持学科建设发展的各类项目;
7.校友基金:支持各类校友工作、校友活动和与校友相关的捐赠项目;
8.其他根据捐赠人意愿设立的项目。
第二章 捐赠项目协议的签定
第五条 基金会对捐赠人提出的意向捐赠项目进行审核,在与捐赠人就意向捐赠项目达成一致后,须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一)协议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捐赠用途、捐赠总额、到账时间、捐赠资金用途等;
(二)所有捐赠协议文本须经基金会审核批准;
(三)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秘书长受理事长委托可代表基金会对外签署捐赠协议。
第六条 捐赠协议签定后,基金会对捐赠项目协议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章 捐赠项目的责任单位和负责人
第七条 捐赠协议签定后,由各相关责任单位完成捐赠项目的立项、拟定使用办法等各项实施工作。
第八条 资助学校各项事业建设和发展的捐赠项目,如人才培养、师资建设、教学科研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责任单位为学校相应的职能部门。
第九条 校级专项捐赠项目,如校长基金、重大疾病保障基金、发展基金、校友活动基金、文化基金项目等,责任单位为基金会。
第十条 教学单位专项基金项目,责任单位为相应的教学单位。
第十一条 其他根据捐赠人意愿设立的项目,在与捐赠人协商后,确定责任单位。
第十二条 基金会下设的各类专项基金,根据情况,确定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在报基金会批准后,可牵头组建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各捐赠项目的责任单位须明确捐赠项目负责人。
第四章 捐赠项目的立项
第十四条 项目责任单位须在捐赠协议签定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办公系统提交立项申请,报基金会立项。
第十五条 立项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的用途和预算、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等,基金发放办法须作为附件报备。
第十六条 由基金会负责的捐赠项目,由基金会办公室按规定完成各项目的立项工作。
第五章 捐赠项目的实施
第十七条 捐赠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捐赠项目的实施,捐赠项目负责人负责捐赠项目的具体实施。捐赠项目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对项目的完成质量和执行效率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在捐赠项目实施过程中,捐赠项目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实施计划开展工作,并定期向基金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提供项目执行的相关资料,包括文字材料、图片、视频等备案存档。
第六章 捐赠项目的信息公开、保密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应及时对捐赠项目信息进行信息公布。各项目责任单位开展项目工作的信息,如已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应当同时抄送基金会,并在基金会网站公布。
第二十条 各项目责任单位应尊重捐赠人与受益人的意愿,捐赠人及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相关信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各项目责任单位应进行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应对所有捐赠项目建立项目档案,对项目资料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由吉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吉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吉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
2021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