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
印章、证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吉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印章和证照的管理与使用,确保印章、证照管理的的合法性、规范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有效维护基金会利益,根据社会组织印章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基金会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本制度所称证照是指本基金会的《法人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的正副本以及其他相关证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与捐赠方签署的捐赠协议及公文、信函、授权委托书、证件、证书、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工资报表、银行业务及其他须用印章的文本等。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四条 印章的启用或废止按照民政及相关部门关于社会组织印章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基金会公章由基金会秘书长负责管理和使用;基金会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由基金会财务人员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基金会印章指定专人保管。未经基金会秘书长许可,不得转交他人保管、使用。基金会印章不得外借。
第七条 印章应妥善保管。按时检查印章存放柜有无异样,若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报告。
第八条 印章保管人员离职时,必须在有负责人在场的情况下办理印章的移交手续。
第九条 印章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按制度用章。严防遗失、盗盖事件发生。
第十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以基金会名义发出的公文,必须凭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发批准的文件原稿方可用印;
(二)基金会发文的附件(如各类业务报表等)凭发文并按该文中限定发给附件的单位、数量用印;
(三)与捐赠方签署的合同,经法定代表人或其签约代表在合同上签名后方可用印;
(四)基金会对报送的各类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需用基金会印章的文本等用印。
(五)捐赠方要求开具的捐赠发票,经财务部门审查捐赠协议确认无误后方可用印。
(六)基金会日常经费报账单,由秘书处先审查报销单及相应票据,核准无误后方可用印,财务部再进行审核。
(七)银行各项业务,由财务部门按照银行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一条 基金会公章用印须做好记录,包括用印时间、用印事由、经办人等。
第十二条 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出差期间,有使用印章事项应由印章保管人员电话请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印章。
第十三条 使用印章时,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第三章 证照管理
第十四条 证照包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由本人保管,其他证照和证照副本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对外使用基金会证照,须经理事长同意,并在外出使用证照申请上签字后,方可外出使用,并按要求及时归还。
第十六条 基金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年检,并在证照上加盖年检部门的年检印章
。
第十七条 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基金会证照。
第十八条 凡因证照使用或保管不当而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由吉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吉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