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运行的合法、合规和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吉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基金会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是经省教育厅批准、在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公募性质基金会。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并接受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合法有效的支持学校公益事业和基金会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任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业务范围
(一)接受捐赠的现金、实物等各项合法收入;
(二)财务收支计划;
(三)暂收暂付款管理;
(四)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管理;
(五)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六)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的全部捐赠收入全部进入基金会账户,进行统一会计核算,按照捐赠协议或者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
第七条 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机构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秘书长全面负责财务工作,并对财务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九条 理事会成员对捐赠经费的使用履行监督和管理的责任。
第十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按相关规定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章 会计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财会人员持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证》上岗工作,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专职财会工作。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要实行账、款、物分别设岗,会计、出纳、保管人员职责应明确界定,不得相互兼任。财务专用印鉴和票据要分人专管。现金管理参照吉林财经大学计划财务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以基金会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十六条 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并定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七条 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发生涉及接受外币捐赠业务时,以实际结汇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入账。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十九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收入是指基金会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收入包括: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投资收益;
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收入,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根据各项收入用途严格划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全额进入基金会专用账户,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统一管理、统一核算。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基金会业务范围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基金会的财产及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五条 接受的实物捐赠,由基金会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或请专业评估公司评估定价后入账,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在合理和合法的前提下,根据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进行资金运作,获取合法的投资收益,收益的全额应进入基金会账户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财产必须用于符合本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教育事业发展,限定性捐赠收入不得随意改变使用用途,非限定性捐赠收入由学校根据发展实际确定使用方向后支出。坚持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二十八条 依据捐赠收入性质,将基金会支出分为限定性捐赠支出和非限定性捐赠支出。限定性捐赠支出须严格按照捐赠人捐赠意愿执行,非限定性支出可根据基金会及学校发展实际确定使用方向后支出。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三十条 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
(一)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
限定性捐赠收入
用于本基金会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全部支出
(二)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1.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2.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3.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4.因项目需要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采购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邮电费等;
5.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捐赠协议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超出本基金会规定的标准支出。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必要行政办公、工作人员工资及劳务性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工资及劳务性支出包括:
(一)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补助、社会保险(障)金(含离退休人员);
(二)担任兼职工作人员的补助;
(三)理事会运行费用及行政办公支出:
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邮电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审计费、购买服务费等。
第三十三条 非限定性捐赠的资助项目采取项目申报制进行管理。由秘书长提请理事会审议,予以立项的项目资金参照第四十条审批权限进行支出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支持学校建设发展的捐赠款项,由校基金会将该捐赠款划转到学校财务处,学校根据学校财务总体预算对该笔捐赠款进行统筹使用。
第六章 报销及审批
第三十五条 本着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日常办公支出按发票金额据实报销。
(一)报销票据必须是国家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合法票据。
(二)原始票据基本内容应填写齐全,加盖出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基本内容包括:接受票据单位名称,应为吉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票据开出的日期;经办人员的签名;经济业务内容要据实填写齐全,属购买商品、实物的,要写明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
(三)原始票据的背面应有经手人签字。
(四)原始票据不得涂改、挖补。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五)报销票据有时间限制,原则上从获得发票的时间算起1年内有效。
(六)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有效控制差旅费用的支出,使各项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遵照《吉林财经大学国内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人员工资福利支出,按照基金会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调动其本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按分配系数和不同档次支付工资。(具体实施参照《吉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薪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经费的支出,有捐赠协议及指定用途的严格按照协议用途支出。捐赠协议未明确使用方式的参照本制度第三十九条执行。
第三十八条 日常行政办公和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由基金会秘书长签字审批后,再由会计人员审核报销。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公益项目及行政办公支出、借款业务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一)10万元(不含)以下的支出由基金会副秘书长签批;
(二)10-50万元(含)的支出由基金会副秘书长、秘书长签批
(三)50-100万元(含)的支出由基金会副秘书长、秘书长、理事长签批;
(四)100万元以上(不含)的支出提交理事会审定,审定通过后,由副秘书长、秘书长、理事长签批;
第四十条 由吉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投资金额在50万(不含50万)以下的项目由基金会秘书长签批;投资金额在50万(含50万)以上的项目由基金会理事长签批。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使用的票据为“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基金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购买、使用和保管票据,并对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建立票据登记管理制度,票据发生遗失、错用,要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按照票据的适用范围使用票据,接受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开具基金会捐赠专用发票,不得擅自增加或变动项目。
第四十四条 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第四十五条 财务人员应妥善保管好各类票据,不得丢失、损毁,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基金会有关规定。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必须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各种会计凭证和档案资料由财务人员整理归档,按照保管期限和要求实行专人专管。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章 财务会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四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等)、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重大公益活动按照要求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十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一条 基金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组织登记证号、地址、报表所属年度,由法人、会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五十二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会计人员应结合项目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长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三条 限定性及非限定性捐赠收支均由监事监督,以保证分别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书和非限定性基金捐赠项目的规定执行。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款协议和非限定性基金捐赠项目申报规定的情况,监事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单位(捐赠人)及理事会进行裁决。
第五十四条 基金会通过学校财务查询系统对转至学校的各类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查询、监督,以便准确、完整、及时地掌握项目基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捐赠人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账务进行审计,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由吉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自吉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吉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
202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