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受益人等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众知情权,促进我校基金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吉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作为信息公开义务人,本基金会遵循真实、完整、及时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将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三条 本基金会公开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应保证公众和捐赠人能方便快捷查阅或复制相关信息。
第二章 信息公开范围
第四条 本基金会对以下信息,主动公开:
(一) 基金会基本信息;
(二) 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 公开募捐情况;
(四) 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 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 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 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的年度工作报告,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章 信息公开方式
第七条 基金会通过网站、报刊、广播、电视或者移动终端等平台进行信息公开。
第八条 基金会应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和其他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九条 基金会应捐赠人要求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基金会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条 基金会应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开活动的有关事务。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基金会公开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应当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
第十二条 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本基金会管理制度的程序修改,之后重新公开,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开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由吉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吉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