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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薪酬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31日 10:39 点击数:

吉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依据公平合理、按劳分配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指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包括:吉林财经大学委派的本校在岗在职的人员(以下简称学校委派人员),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推荐的校外兼职人员(以下简称兼职人员),基金会聘用的专职人员。

第二章  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管理

第三条 本基金会学校委派人员,工资由吉林财经大学负责发放,薪酬管理按照吉林财经大学薪酬管理体系执行。

第四条 本基金会兼职人员劳务性补贴由基金会发放,工资及保险由本人所在单位负责,基金会不承担相关义务。

第五条 本基金会聘用的专职人员,施行与基金会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书或劳务派遣制度。

第六条 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专职人员工资由基金会负责发放。

第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与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签订双方劳动合同书,参照第三条规定,工资、保险由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代发。

第八条 专职人员的工资待遇包括:

(一)职务工资:根据担任职务高低、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和本人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项目规模等综合资历确定。

(二)绩效工资:根据本基金会目标实现情况及在工作中的表现所给予的报酬。

第九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的规定,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保险统筹。

第十条 工资发放

(一)工资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

(二)工资于次月10日前发放;

(三)工资的发放由秘书长审批

第十一条 下列款项由本基金会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一)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其他必要的款项。

第十二条 试用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按同职位人员工资的80%发放薪酬。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政策和当地工资增长水平,秘书长可以对工资标准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后进行调整。

第三章  劳务性补贴的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按照标准发放加班补贴。学校委派人员和专职人员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按照100/天,每天8小时计算的标准支付加班补贴。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基金会向兼职人员发放补贴。补贴标准由秘书长根据其兼任岗位的责任繁简轻重、工作经验、工作能力、项目规模等对基金会的贡献确定。补贴起薪基数为500/月,一般不超过3000/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凡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由吉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吉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吉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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